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庇护基础

谁可以申请,需要证明什么,哪些情况会被排除。

法律上的“难民”是什么意思

根据美国《移民与国籍法》(INA)第 101(a)(42) 条,申请人需要证明:因为种族、宗教、国籍、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这五种理由之一,曾经受到迫害,或者有充分理由担心回国后会受到迫害。

  • 迫害通常指严重的伤害或威胁,例如殴打、拘押、酷刑、严重的人身威胁等;一般的歧视、骚扰或经济困难通常不够。
  • 迫害者是政府,或者是政府无法或不愿控制的人或团体。
  • 迫害必须与五种理由之一有关联,至少是“核心理由之一”。
  • 曾经受过迫害的,法律推定将来也有受迫害的风险,但政府可以举证反驳,比如国家情况已经根本改变,或者可以在国内其他地方安全生活。
  • 法律明确规定:因抵制强制堕胎、强制绝育等强制计划生育措施而受到迫害的,视为基于政治观点的迫害。

常见的申请理由(举例)

下面是华人申请人中比较常见的情形,按五种受保护理由分类,只是举例。是否成立,要看每个人的真实经历、迫害的严重程度、证据,以及与受保护理由之间的关联;同样的类别,有的案件获批,有的被拒。

受保护理由常见情形举例
宗教
  • 参加未登记的“家庭教会”的基督徒,因聚会、传教被拘留、罚款、殴打;
  • 天主教地下教会成员;
  • 法轮功修炼者;
  • 藏传佛教信徒、穆斯林等,因宗教活动受到打压;
  • 其他被当局认定为“邪教”的宗教团体成员。
政治观点
  • 批评政府的言论或网上发帖,被传唤、拘留、“喝茶”或威胁;
  • 参与或支持民主、人权活动,如集会、签名、组织活动;
  • 上访、土地或拆迁维权、劳工维权,因此遭到打击报复;
  • 维权律师、记者及其家属;
  • 举报官员腐败后遭到报复(需要证明报复与政治观点有关);
  • 本人没有政治观点,但被当局认定为持不同政见者(“被归属的政治观点”);
  • 香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。
强制计划生育
  • 曾被强制堕胎、强制绝育或强制上环;
  • 因抵制计划生育措施而受到迫害。法律明确将这类情形视为基于政治观点的迫害。
种族、国籍
  • 维吾尔族、藏族、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,因民族身份受到拘押、监控或其他迫害。
特定社会群体
  • LGBTQ(同性恋、跨性别等)群体;
  • 异议人士、宗教人士的家属,因亲属关系受到牵连;
  • 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其他群体:近年判例变化很大,能否成立需要个案分析。

通常不足以构成庇护的情形

  • 单纯为了经济原因、找工作或更好的生活;
  • 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、犯罪受害,或者与五种理由无关的私人恩怨、债务纠纷;
  • 因违法行为受到正常的刑事起诉(“起诉”不等于“迫害”,除非处罚明显过重或带有受保护理由的动机);
  • 只是对国家整体状况不满,但本人没有受到、也没有具体理由担心受到针对性的伤害。

如果您的情况不在上面列举的范围内,并不代表一定不能申请;反过来,属于上面的类别,也不代表一定能获批。请咨询律师评估。

哪些人不能获得庇护

即使符合难民定义,下列情况也可能被排除(法律称为“bars”):

  • 超过一年期限递交,且不符合例外(见一年期限)。
  • 以前申请庇护被移民法官拒绝过(有例外)。
  • 曾经迫害过他人。
  • 被定罪犯有“特别严重的犯罪”,或有理由相信在美国境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罪行。
  • 来美国之前已经在第三国“稳定安置”,比如取得了永久身份。
  • 被认为危害美国安全,或与恐怖活动有关。

2026 年的新限制:“安全国家”与第三国协议

1. 发达民主国家的国民原则上不能获得庇护

2026 年 10 月,移民上诉委员会在判例 Matter of B-S-A-N-(30 I&N Dec. 145)中认定:对于人权保障较好的发达民主国家的国民,移民法官原则上应当拒绝其庇护申请,而且一般可以在程序性开庭阶段就直接驳回,不再开庭审理。名单包括:

  • 欧盟全部 27 个成员国(如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);
  • 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、瑞士、摩纳哥、安道尔、圣马力诺;
  • 英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、日本、韩国。

要点:

  • 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“特殊情况”下才可能例外,门槛极高。
  • 欧盟公民还被推定可以去其他欧盟国家合法居住,因此推定不符合庇护条件。
  •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暂缓递解和禁止酷刑公约保护。
  • 委员会表示名单会随各国情况变化而调整。
与华人申请人的关系:如果您除了中国国籍,还持有上述国家的国籍(比如已入籍加拿大或日本),法庭会按该国国民来审查。即使只是在这些国家取得了永久居留身份,也可能因“来美前已在第三国稳定安置”而被排除。持有多重身份的,务必先咨询律师。

2. 美加“安全第三国协议”

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《安全第三国协议》(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):一般来说,申请人应当在最先抵达的那个国家申请庇护。

  • 从加拿大经陆路进入美国的人,一般不能在美国申请庇护,而会被送回加拿大申请。
  • 自 2023 年 3 月 25 日起,这一规则扩大到整个陆地边境:从口岸之间越境、入境后 14 天内被拦截的,同样适用。
  • 例外情形包括:在美国有符合条件的家属(如持合法身份或庇护申请待审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等)、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、持有有效美国签证等入境文件的人,以及公共利益例外。
  • 反过来,从美国经陆路去加拿大申请难民,一般也会被退回美国。

3. 庇护合作协议:可能被送往第三国申请庇护

美国近年与危地马拉、洪都拉斯、萨尔瓦多、巴拉圭、厄瓜多尔、伯利兹、乌干达等国签订了“庇护合作协议”(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s)。在移民法庭上,国土安全部可以依据这些协议申请驳回庇护,把申请人送到协议国去申请保护,即使申请人从未去过那个国家。

  • 这些协议目前主要用于拉美申请人,但也有用于其他国籍的情况;各协议的适用范围和名额不同,且不公开。
  • 申请人可以主张自己在该第三国同样会受到迫害或酷刑,但要达到“更有可能”的标准。
  •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不适用。
  • 相关做法正在联邦法院诉讼中,规则可能变化。

以上限制大多在移民法庭适用。收到国土安全部的驳回动议(motion to pretermit)时,回应期限往往很短,请立即联系律师。

庇护之外的两种保护

庇护(Asylum)暂缓递解(Withholding)禁止酷刑公约(CAT)
证明标准有“合理可能”受迫害受迫害的可能性“大于不受迫害”“更有可能”遭受酷刑
一年期限适用不适用不适用
家属随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
日后申请绿卡可以不可以不可以

暂缓递解和 CAT 只能在移民法庭申请,同样用 I-589 表格。它们只保证不被遣返回特定国家,不提供绿卡途径。

务必如实申请

如果移民法官认定申请人故意编造庇护申请的重要内容(“frivolous application”),按 INA 第 208(d)(6) 条,申请人将终身无法获得任何移民福利。请不要相信任何“代编故事”“包过”的说法。律师的工作是帮您把真实经历讲清楚、准备好证据,而不是替您编造经历。

内容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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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人的经历不同,能否申请、何时申请、什么程序,都需要律师根据具体事实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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