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规则
按 INA 第 208(a)(2)(B) 条,庇护申请一般须在最后一次入境美国之日起一年内递交。是否在期限内,以移民局或移民法庭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,而不是寄出的日期,所以不要拖到最后几天。
两类例外
1. 情况发生改变(changed circumstances)
改变的情况对是否符合条件有重大影响,例如:
- 原籍国的政治或宗教环境明显恶化;
- 申请人在美国期间改变了宗教信仰,或开始公开参与政治活动;
- 原本作为家属附属申请人的资格丧失,比如离婚或年满 21 岁。
2. 特殊情况(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)
与迟交直接相关的特殊情况,例如:
- 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;
- 入境时是未成年人且无人陪伴;
- 前任代理人的严重失误;
- 一直持有合法身份(如学生签证、工作签证),并在身份结束前或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递交。
即使符合例外,也必须在情况发生后的“合理时间”内递交,不能无限期拖延。合理时间是多久没有固定标准,通常越早越好。
超过一年怎么办
如果确实超过一年又不符合例外,仍然可以在移民法庭申请暂缓递解或禁止酷刑公约保护,这两种保护不受一年期限限制,但证明标准更高,也不能带家属、不能转绿卡。具体选择需要律师根据您的情况判断。
内容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。